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信息。场内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以及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二)查验场内经营者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场内经营者无法提供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等相关规定。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

(六)对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显著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供消费者无偿使用。

(七)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消费者分类投放垃圾。

(八)在显著位置设置场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农贸市场的标识。

(九)设置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十)在市场出入口或者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责任人员、租赁方式、收费标准、举报方式、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