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就经营范围、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