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对炸鱼、毒鱼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鱼、设网捕鱼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水上作业或者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树木花草、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占用绿地的,可以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广场、步道、水域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爬、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乱扔垃圾的,处五十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落叶等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园、绿地、广场、步道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辆可以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每只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