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