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