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清洁能源,配备安全设施,保持车体、船体整洁美观,并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