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风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