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