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