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