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管理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