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并且明确管理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