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精神科门诊、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方便精神障碍患者就诊、取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逐步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