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机构依法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