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精神专科医院。县(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精神卫生资源等情况,建设精神专科医院。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开设精神科或者心理科。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与住院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