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