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心理)科的医疗机构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