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工会疗休养机构等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元化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回归社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