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养护等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患者随访、社区康复以及应急医疗处置等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