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已经康复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为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