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