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其他设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配备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设施与设备,完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规范诊断、治疗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应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障患者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