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