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精神障碍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