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心理矫治帮扶,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