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供以下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和认知、情绪、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三)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需要心理治疗或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