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鼓励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