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一)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的;(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四)超出法定、约定范围公开、使用信用信息的;(五)篡改、虚构、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的;(六)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