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一)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的;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超出法定、约定范围公开、使用信用信息的;

(五)篡改、虚构、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的;

(六)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