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