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评价等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