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评价等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