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褒扬守信行为,依法惩戒、约束失信行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