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褒扬守信行为,依法惩戒、约束失信行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