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无失信信息记录,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列明的守信信息记录,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
(二)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招商引资、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中,列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五)(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