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建立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合理设置查询窗口,通过服务窗口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移动终端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信用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查询其他信用主体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同时出具被查询信用主体的书面同意证明等资料,未经被查询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