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客观、审慎认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