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客观、审慎认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