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沧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组织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