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沧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组织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