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