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