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保持大运河相关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大运河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