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保持大运河相关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大运河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