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科技、宣传等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开展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相关的教育和教学活动,提高青少年遗产保护知识水平,增强文化自信。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