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整理和出版有关技艺资料,举办研讨、展演和交流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