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