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与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整理和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组织大运河传统民俗节庆活动,保护大运河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