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与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整理和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组织大运河传统民俗节庆活动,保护大运河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