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日常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后,应当进行处理或者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