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