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