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连镇谢家坝世界文化遗产点;

(二)大运河河道本体;

(三)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遗存;

(四)大运河附属遗存: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窑址、原生景观以及各类伴生历史遗存;

(五)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大运河相关遗产:包括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等。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