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连镇谢家坝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河道本体;(三)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遗存;(四)大运河附属遗存: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窑址、原生景观以及各类伴生历史遗存;(五)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其他大运河相关遗产:包括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等。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