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与风格等,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