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一设置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展示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禁止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桩。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