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保护名录。收到建议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勘验,具有保护价值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