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收到建议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勘验,具有保护价值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